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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本的魅力與歷史

店主 倉本 久昭

館主的話

東西向橫跨大阪南部繁華中心地的道頓堀川。
是條以開鑿者安井道頓先生之名命名的運河。
古今不變一直是大阪的象徵,受到眾人青睞。
倉本旅館距離道頓堀只需步行3分鐘。
是任誰皆可愜意利用的大阪住宿地點。
希望本飯店旅館能如此持續。

倉本 久昭

倉本的5大魅力

魅⼒1真誠款待顧客的心

和室イメージ

歡迎光臨。歡迎下榻倉本旅館。
員工們笑臉盈盈迎接顧客。
本旅館以更進一步靠近顧客,溫馨款待為目標。
有關旅行內容等,請隨意向櫃檯員工洽詢。

魅⼒2交通方便的好地點

立地イメージ

至京都市 約60分鐘 奈良市 USJ 神戶市 關西國際機場倉本旅館位於步行至道頓堀只需3分鐘之處。鄰近難波,步行到長堀橋站、近鐵日本橋站也只需約10分鐘,無論前往大阪的其他觀光景點或工作上移動,都十分方便的好地點。

魅⼒3平常難以體會的最高級舒適感就在這裡

料理イメージ

心齋橋或難波有許多商務飯店,
但只有倉本旅館是最適合「放鬆心情」的塌塌米和室。
此外,也有大浴場,能舒適療癒身心疲憊。

下榻可悠閒放鬆的都市型旅館,讓您的出差或旅行更加舒適。

看設施介紹

魅⼒4有4種客房可以配合人數或目的選擇

和室イメージ

倉本旅館的客房有4種類。
1名~2名的客房、附有床之間的寬敞客房等,為您介紹4種類的客房。
請選擇最適合您的旅程之客房。

看客房介紹

魅⼒5能盡享浪速美味的懷石料理

和室イメージ

倉本不僅有讓您自己現烤現吃的章魚燒,也有大阪名產的相撲鍋等,充滿浪速美味的懷石料理。

看餐點介紹

倉本的歷史

1954年 上上代先祖的倉本久一購買土地,創建「倉本旅館」。
1975年8⽉ 上一代先祖的倉本勉,成為「倉本旅館」第2代。
1983年10⽉ 設施增建改造以擴大。
為創造新服務而將企業名稱改為「倉本飯店」。
1988年7⽉ 現在的館主倉本久昭,成為「倉本旅館」第3代。
2006年4⽉ 開始接受來自歐洲、美國等世界各國的外國人觀光客。
2020年1月 更名為“倉本旅館”
現在 現在 成為國內外受愛戴的大阪住宿地點至今。

飯店住宿條款

(適用範圍)

第1條 本飯店(旅館)和住宿旅客之間簽訂的住宿契約及與此相關之契約,依照本條約之規定事項,至於本條約無規定之事項,依照法令或一般確定的習慣。

2. 本飯店(旅館)在不違反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按照特約時,不受限於前項之規定,該特約優先適用。

(住宿契約之申請)

第2條 欲向本飯店(旅館)申請住宿契約者,請向本飯店(旅館)聲明以下事項。

(1) 住宿者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間

(3) 住宿費用(原則上依照附表1的基本住宿費用。)

(4) 其他本飯店(旅館)認為必須之事項

2.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間內超過第2款之住宿日期,聲請繼續住宿時,本飯店(旅館) 以其聲請的時間點,作為住宿旅客申請了新的住宿契約處理。

(住宿契約之成立)

第3條 住宿契約於本飯店(旅館)承諾前條之申請時成立。但證明本飯店(旅館)沒有承諾時,不在此限。

住宿契約依照前項之規定成立時,以住宿期間(超過3天者以3天計算)的基本住宿費為限,在本飯店(旅館)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飯店(旅館)規定的申請費。

3. 申請費先抵扣住宿旅客最後該支付的住宿費用,發生適用於第6條及第18條之規定 的情況時,按照違約金、賠償金的優先順位抵扣,如有殘額,於按照第12條之規定支付費用時返還。

4. 住宿旅客未按第2項之規定於本飯店(旅館)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申請費時,住宿契約失去其効力。但僅限於指定申請費的支付日期時,本飯店(旅館)告知住宿旅客 該意旨。

(不需要支付申請費的特約)

第4條 儘盡有前條第2項之規,本飯店(旅館)有時接受特約,不需要在契約成立後支付該項的申請費。

2. 承諾住宿契約之申請時,本飯店(旅館)沒有要求支付第2項之申請費及沒有指定該申請費之支付日期時,當作不接受前項之特約處理。

(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第5條 本飯店(旅館)在以下情況下,有時不接受住宿契約之簽訂。

(1) 住宿之申請不依照本條約時。

(2) 客滿而沒有空房間時。

(3) 欲住宿者在住宿方面,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之虞時。

(4) 欲住宿者符合以下1)至3)的情況時。

1)《防止暴力團成員不法行為等的法律》(1991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款規定 的暴力團(下稱「暴力團」。)、該條第2條第6款規定的暴力團成員(下稱「暴 力團成員」。)、暴力團准構成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2)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操縱的法人及其他團體

3)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成員條件的法人

(5) 欲住宿者做出了給其他住宿旅客帶來麻煩的言行時。

(6) 欲住宿者顯然帶有傳染病時。

(7) 在住宿方面進行暴力性要求,或者要求本飯店(旅館)負擔超出住宿的合理範圍時。

(8) 因天災、設施故障、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導致無法住宿時。

(9) 符合都道府縣 條例第 條(第 款)之規定時。

(宿泊客の契約解除権)

第6條 住宿旅客向本飯店(旅館)聲請,得解除住宿契約。

2. 本飯店(旅館)依該歸責於住宿旅客之事由,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時(本飯店 (旅館)依第3條第2項之規定,指定申請費之支付日期,要求該支付的情況下,住宿 旅客在該支付前解除住宿契約除外。),依照附表2掲示之內容,收取違約金。但如本 飯店(旅館)接受第4條第1項之特約,則僅限於接受該特約時,本飯店(旅館針對住 宿旅客於解除住宿契約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告知住宿旅客。

3. 住宿旅客沒有連絡,且在住宿日當天下午 點(事先明示預定抵達時間時,超過 該時間 小時的時間)仍未抵達時,本飯店(旅館)有時會視住宿旅客解除該住 宿契約處理。

(本飯店(旅館)的契約解除權)

第7條 本飯店(旅館)在以下的情況,有時會解除住宿契約。

(1) 住宿旅客在住宿方面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之虞,或經 確認做了該行為時。

(2) 住宿旅客符合以下1)至3)的情況時。

1)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准構成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2)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操縱的法人及其他團體

3)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成員條件的法人

(3) 住宿旅客做出了給其他住宿旅客帶來麻煩的言行時。

(4) 住宿旅客明顯傳染病時。

(5) 在住宿方面進行暴力性要求,或者要求本飯店(旅館)負擔超出住宿的合理範圍時。

(6)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事由,導致無法住宿時。

(7) 符合都道府縣 條例第 條(第 款)之規定時。

(8) 在寢室的睡上抽菸、對消防設備等惡作劇,不遵從其他本飯店(旅館)規定的使用規則之禁止事項(僅限於預範火災上必須之事項。)時。

2. 本飯店(旅館)基於前項之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不收取住宿旅客尚未接受提供的住宿服務等之費用。

(住宿之登記)

第8條 住宿旅客於住宿日當天,在本飯店(旅館)的櫃檯登記以下事項。

(1) 住宿旅客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及職業

(2) 如為外國人,則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

(3) 退房日及預定退房時間

(4) 其他本飯店(旅館)認為必須之事項

2. 住宿旅客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夠代替貨幣之方法支付第12條之費用 時,請事先於前項登記時出示。

(客房的使用時間)

第9條 住宿旅客能夠使用本飯店(旅館)的客房之時間為下午 點至隔天早上 點止。但連續住宿的情況下,除了抵達日及退房日之外,得全天使用。

2. 儘管有前項之規定,本飯店(旅館)有時接受該項規定之時間外的客房使用。以下情況收取追加費用。

超過3小時以內,房間費用的3分之1(或相當於房間費用的 %)

超過6小時以內,房間費用的2分之1(或相當於房間費用的 %)

超過6小時以上,房間費用的全額 (或相當於房間費用的 %)

(3. 前項之相當於房間費用的金額為基本住宿費用的70%)

(使用規則之遵守)

第10條 住宿旅客於本飯店(旅館)内,需遵照本飯店(旅館)規定並揭示於飯店(旅館)内的使用規則。

(營業時間)

第11條 本飯店(旅館)的主要設施等之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等之詳細營業時間於櫃檯手冊、各處的掲示、客房内的服務目錄中介紹。

(1) 櫃檯・出納等的服務時間

a. 門限

b. 櫃檯服務

c. 匯兌服務

(2) 餐飲等(設施)服務時間:

早食

午食

晚食

其他餐飲等

(3) 附帶服務設施時間::

2. 前項的時間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有時會臨時變更。該情況下,會以適當的方式通知。

(費用的支付)

第12條 住宿者該支付的住宿費用等明細,依照附表1所掲示的內容。

2. 以貨幣或本飯店(旅館)認同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夠代替的方法,在 住宿旅客退房時或本飯店(旅館)請求付款時,在櫃檯支付前項的住宿費用等。

3. 本飯店(旅館)提供住宿旅客客房,且能夠使用之後,即使住宿旅客無端不住宿, 仍要收取住宿費用。

(本飯店(旅館)的責任)

第13條 本飯店(旅館)在履行住宿契約及其相關的契約,或因不履行這些契約而造成住宿旅客的損害時,賠償其損害。但因非該歸責於本飯店(旅館)之事由時,不在此限。

2. 本飯店(旅館)為了因應萬一火災等意外發現時,投保了旅館賠償責任險。

(無法按照契約提供客房時的處置)

第14條 本飯店(旅館)無法按照契約提供住宿旅客客房時,經住住宿旅客的同意,盡可能按照同樣的條件,和其他住宿設施交涉。

2. 儘管有前項之規定,本飯店(旅館)無法和其他住宿設施交涉時,支付住宿旅客相當於違約金金額的補償金,其補償料充當損害賠償額。但關於無法客房,沒有該歸責 於本飯店(旅館)之事由時,不支付補償金。

(寄託物等的處置)

第15條 住宿旅客寄放放櫃檯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產生遺失、毀損等損害時,除了不可抗力的情況之外,本飯店(旅館)賠償其損害。但現金及貴重物品在本飯店(旅館) 尋求明白告知其種類及價格的情況下,但住宿旅客不為之時,本飯店(旅館)賠償其 損害的上限為 萬日圓。

2. 住宿旅客帶進本飯店(旅館)内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沒有寄放在櫃檯,因本飯 店(旅館)的故意或過失,產生遺失、毀損等損害時,本飯店(旅館)賠償其損害。 但住宿旅客沒有事先明白告知種類及價格,除了本飯店(旅館)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 情況之外,本飯店(旅館)賠償其損害的上限為 萬日圓。

(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

第16條 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在住宿之前抵達本飯店(旅館)的情況下,僅限於本飯店(旅館)在其抵達之前同意,負責保管,並於住宿旅客在櫃檯辦理住房手續時交付。

2. 住宿旅客在退房之後,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放在本飯店(旅館)忘了帶 走的情況下,確定其持有者時,本飯店(旅館)會跟該持有者連絡,並且尋求其指示。 但沒有持有者的指示或持有者不明確時,包含發現日在內保管七天,然後交給最近的警察署。

3. 關於前2項的情況下,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本飯店(旅館)的責任為第1項的情況下,以前條第1項之規定為準,為前項的情況下,以該條第2項之 規定為準。

(停車的責任)

第17條 住宿旅客使用本飯店(旅館)停車場的情況下,無論如何寄放車輛鑰匙,本飯店(旅館)只出租車位,不負車輛之管理責任。但在管理停車場,因本飯店(旅館)的故意 或過失造成損害時,負責其賠償。

(住宿旅客的責任)

第18條 因住宿旅客的故意或過失,使本飯店(旅館)蒙受損害時,該住宿旅客對本飯店(旅館)賠償其損害。

附表1 住宿費用等的明細(第2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

明細
住宿旅客該支付的總額 住宿費用 基本住宿費(房間費用(及房間費用+早餐等的餐飲費))
2 服務費(1× 10%)
追加費用 3 追加飲食(包含在1的除外)
4 服務費(3×10 %)
税金 a 消費税
b 泡湯税(僅限於溫泉區)

備考

1 基本住宿費依照揭示於 的收費表。

2 兒童價格適用小學生以下,提供相當於大人的餐點和寢具等時,收取大人價格的70%,提供兒童餐點和寢具時,收取50%,只提供寢具時,收取30%。 不提供寢具及餐點的幼童,收取。 (僅限於設定幼童價格的飯店・旅館。)



附表2 違約金(第6條第2項)・・・飯店專用

收到解除契約通知的日期不住宿當天前一天9日前20日前
一般 14人以下 100% % % %
團体 15~99人 % % % %
100人以上 % % % % %

(注)

1. %是針對基本住宿費的違約金比率。

2. 契約日數縮短的情況下,其縮短天數不拘,收取1天(第一天)的違約金。

3. 團體客人(15人以上)中的一部分解除契約的情況下,人數相當於住宿的10日前 (那一天之後接受申請的情況下,為接受申請的那一天)的住宿人數10%(尾數進位。),不收取違約金。

收到解除契約通知的日期不住宿當天前一天2天前3天前5天前6天前7天前8天前14天前15天前20天前30天前
14人以下 100% 100% 50% 30% 30% 20% 20% 20% % % % % %
15~30名 100% 100% 50% 30% 30% 20% 20% 20% 10% 10% % % %
31名~100名 100% 100% 50% 30% 30% 20% 20% 20% 10% 10% 10% 10% 10%
101人以上 100% 100% 50% 30% 50% 30% 30% 30% 20% 20% 20% 20% 20%

(注)

1. %是針對基本住宿費的違約金比率。

2. 契約日數縮短的情況下,其縮短天數不拘,收取1天(第一天)的違約金。

3. 團體客人(15人以上)中的一部分解除契約的情況下,人數相當於住宿的10日前 (那一天之後接受申請的情況下,為接受申請的那一天)的住宿人數10%(尾數進 位。),不收取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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